“一带一路”全球律师机构联盟
LAWYER'S INSTITUTIONS ASSOCIATED WORLDWIDE
一带一路”全球法律服务合作联盟(LIAW)是由全球律师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发起并形成的联盟组织,旨在团结国内外律师行业的有志之士,搭建联谊、交流、合作的平台,为海外华人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一站式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在中国、美国、德国、西班牙、日本、马来西亚、南非等国家设有区域联络中心。
全球律师机构联盟章程
团结国内外律师行业的有志之士,搭建联谊、交流、合作的平台

第一条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全球律师机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Lawyer’s institutions Associated Worldwide ( 简写:LIAW ) 。

第二条本联盟是由全球律师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律师机构,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发起并形成的业务合作联盟组织。

第三条本联盟成员均承诺为其他成员在所在国和地区进行权益保护法律服务进行合作并提供便利,惟相关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需以尊重并遵守所在国及地区的法律为前提。

第四条任何国家或地区律师机构均可提出加入联盟申请,并经联盟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申请者需承诺遵守联盟章程及联盟各项制度。

第五条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主席会议和秘书处。

(一)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原则上每个国家设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联盟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一)联盟主席会议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主席会议和联盟临时主席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者网络进行。

(三)除本章程的特别规定,联盟主席会议表决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表决可以通过投票或者其他的书面或传真、邮件方式进行。

第七条秘书处:

(一)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主席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三)联盟成员应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设立联络机构或联络人,负责并保障与秘书处及其它联络机构或联络人之间的联络便利,一个国家或地区有多个联盟成员的,可以设立该国家或地区的总联络机构及联络人,总联络机构的设立由秘书处根据联盟成员的申请择优选择。

第八条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为联盟成员的捐赠。

第九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主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发起成员
联盟目前在中国、美国、德国、西班牙、日本、马来西亚、南非等国家设有区域联络中心
  •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
    GREAT WAY GREAT WIN LAW OFFICE
    中国
  • 王志东律师事务所
    WANG ZHIDONG LAW FIRM
    美国
  • 温氏律师事务所
    WEN'S LAW FIRM
    德国
  • 中国律师事务所
    CHINESE LAW FIRM
    西班牙
  • 京都外国法事务律师事务所
    KYOTO FOREIGN LAW LAW OFFICE
    日本
  • 吉隆坡罗章武律师事务所
    KUALA LUMPUR LUO ZHANGWU LAW OFFICE
    马来西亚
  • 孙氏律师事务所
    SUN'S LAW FIRM
    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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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律师机构联盟成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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