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弘威宇法律视点 |《沉默的真相》背后,法律没有沉默
发布时间:2020-10-29

日前,我所金融刑事业务部部长魏景峰律师接受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国家级期刊《人民法治》约稿,为热播剧《沉默的真相》中多个重要故事情节进行专业的法律评析!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业务部部长魏景峰律师独著最高检系列教材《热点疑难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讲》,主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二版)》,参著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在法学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


魏景峰律师曾代理数起全国瞩目的刑事案件,截至目前,已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件,其中大部分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事迹也被人民网、网易、法律读库等刊载或转载,现在正在代理的案件有央视一、央视新闻频道等多次报道的“凯奇莱千亿矿产案引发的刑事案件”、“紫藤巷凶杀案”等。


不久前开播的悬疑推理剧《沉默的真相》,掀起了收看热潮。这部由白宇,廖凡等人主演的热播剧,由三条主线剧情构成,环环相扣,十分烧脑,获得了广大观众的好评,豆瓣评分更是高达9.2分。


该剧主要讲述的是,素不相识的检察官、警察、法医、律师等人为了帮助他人翻案,历尽磨难,寻找真相,付出惨痛的代价之后,让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的故事。


在剧中,律师把尸体装在行李箱中闯入地铁口被抓,承认自己杀人却在法院审判时当庭翻供,并提供不在现场的完美证据,而行李箱中装运的尸体却是死去的检察官江阳。


检察官江阳受人之托,替之前的侯贵平洗脱冤屈。十年查案之路,江阳走得非常辛苦,不仅丢掉了自己的女朋友,还丢掉了大好前程,可是心中的那份正义感和岗位职责,又迫使他根本停不下来,这件案子牵连之广、之深,已经远远超出了他的想象。


通往正义的道路,从来都不是那么轻松,在剧尾,我们也看到听到了律师张超那句经典台词:帮你换取程序正义。因本剧涉及了众多犯罪行为,笔者将对剧中的典型犯罪行为进行介绍,同时也让大家思考,到底是什么是程序正义。



一、用行李箱搬运尸体却谎称里面装有炸弹,引发地铁人员恐慌,该行为如何定性?


剧情简介:地铁站里人潮涌动,律师张超鬼鬼祟祟,拖着一个硕大的行李箱进入地铁,在地铁安检时欲强行闯入,被拦截之后谎称行李箱中有炸弹,引发地铁人员恐慌,导致地铁运行秩序极度混乱。后来,闻讯赶来的刑警大队队长任玥婷将其制服,经过一番惊心动魄的排爆程序,发现行李箱中并没有炸弹,而是一具尸体。那么,张超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


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剧中张超律师携带装有尸体的行李箱进入地铁站并谎称是炸弹的行为就属于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其在被地铁安检人员拦下后谎称是炸弹,造成周围乘车群众心理恐慌,秩序混乱的行为,就属于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剧中的张超律师故意在地铁站中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人员密集的地铁站秩序混乱、不得已而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疏散现场群众的行为客观事实,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予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修订情况:我国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别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该条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不仅仅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通过信息网络、媒体等平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在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也构成犯罪。


二、帮助他人自杀属于犯罪吗?


剧情简介:江阳在剧中是自杀,他为了获取案件的真相,选择通过自杀的方式引起轰动。江阳的朋友李静,张超,朱伟,陈明章,张晓倩在开始的时候虽然是极力反对,但最终在江阳的说服下,答应了帮其完成此事。


法律解读:

(一)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分为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

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过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积极的安乐死,是有意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消极的安乐死于积极的安乐死的区分标准:是否人为的明显缩短患者生命。


(二)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的,导致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对于该种犯罪笔者列举以下几种情况予以说明:

1,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然后自己逃离现场。

2,教唆、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使其自杀。

3,医生欺骗患者“只能活一个月,会痛苦死去,不如自杀”,导致患者自杀。

4,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成员自杀。

5,上级领导与下属共同贪污,事发时上级领导强迫下级自杀。


(三)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自杀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即帮助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应当无罪。

第二种观点: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无法谴责自杀者,无法使其承担责任。也即自杀者在客观阶层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帮助者也有罪。

第三种观点:自杀行为是合法、违法之外的第三种情形,是一种法外空间的情形,不能被评价为违法,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无罪。

司法实践观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


(四)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三、剧中体现的司法程序解读


(一)延期审理

剧情简介:第一集,张超地铁抛尸案开庭审理,在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出示罪证后,张超突然开口:“我从来都没有杀过人!”并且提出自己有不在场证明。随后,镜头就转到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此案。这里有个法律程序,叫延期审理。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侦查监督

剧情简介:第二集,在2003年,李静认为侯贵平死于谋杀,找到在平康县检察院当检察官的同学江阳,希望江阳帮助翻案。李静在和江阳谈话时说道:“你不是在侦查监督科当科长,能否帮助翻案”,江阳作为科长,是否有职权依据帮助李静翻案,查清真相呢?


法律解读:剧中时间是2003年,当时检察院部门职能依据适用的是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侦查监督科主要负责立案监督和审查批准逮捕,是司法机关的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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