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面临的劳资和房租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25


主讲人  程晓文律师



主讲人简介:程晓文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与信托部部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联络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在这个特殊时期,防疫过程中对群众生活、企业运营等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更隐藏了很多法律风险,希望我们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对法律风险也做好防控,并通过我们对法律及政策的解读,对企业客户有一定的帮助,从而让我们的客户做好合法合规应对,尽量避免诉争和不必要经济损失的发生。

讲座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劳动人事关系之合规合法性管理
第二部分  企业履行租赁合同应对解析
第三部分  疫情期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劳动人事关系之合规合法性管理从三个方面讲解

(一)安全管理方面
(二)灵活用工方面
(三)如何妥善处理工时、假期调整、加班安排。

主要包括八个部分:

(1)春节假期延长三天相关解析,属于休息日不得安排年假或其他假期抵扣,如加班需支付200%薪酬。

(2)关于复工规定解析,自02月03日起,已经属于正式的工作日,但因情况特殊,各地关于复工出台了不同的规定,各地区域内企业应严格按照当地的政府通知具体要求,认真执行复工时间及方式。

(3)关于延期复工期间的法律定性,律师认为,延迟复工期应属于疫情期间的特殊用工期,企业可较为灵活掌控处理期间的工作安排及劳资处理。

(4)延迟复工期期内工资薪酬正常上班的员工、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及远程办公的员工的发放情况安排,首先,企业对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采用折抵各类假期、事后安排调休等调整,可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工资。其次,各类休假已用尽、无假期以及事后无法调整工作时间的,停工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在稳定劳动关系原则下,可参照相关规定,与正常上班员工区别对待,单独计算此部分员工的停工工资支付的起算周期,也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绩效考核对员工适当调整其他待遇。对于远程办公的员工,远程办公也属于办公,劳动者仍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原则上应正常支付工资,不得降薪。企业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企业可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合理合法调控。

(5)疫情期企业单方调薪的风险及可操作性,如企业与员工不能达成一致,企业确实已面临生存困难(可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未经沟通或经沟通但无法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稳定岗位的原则下,可以单方进行劳动合同的调整。

(6)特殊员工的处理:被感染患病及实施隔离措施的职工,这类属于特殊员工,根据《劳动关系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此特殊员工并不对单位所有人员均适用。

(7)正常员工解聘: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可以的。根据《复工复产意见》规定,鼓励企业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原则,但对于不愿复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的处理,同时,在符合法定程序采取对应措施需裁员的企业,在疫情期间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员工。

(8)疫情期工伤认定,在本次疫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对于除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之外的普通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相关部门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当前是否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严格把控风险责任,认为界定是否属于工伤,具体需要看感染是否系与工作原因直接密切相关,比如员工在疫情暴发前已赴武汉或其他疫区出差,在工作过程中感染上新型肺炎病毒的,律师认为应认定为工伤,如员工在复工以后感染了病毒的,如果企业已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把控风险,并已在可预见范围内最大程度地降低感染可能性,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复工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病毒的亦不属于工伤。


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问题解析
从公平原则结合各地规定讲解

疫情期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减免、解除方面的法律问题已成为热点,各说纷纭。律师更倾向于当前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不应简单归类,而是需要着眼于合同签订的基础的变化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如合同本身有这方面特别约定的,可依从约定。

不管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在处理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租赁合同纠纷时,均应适用公平原则,且原则上不宜全部免除租金。第一、是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受到停业、收入锐减等较大经营损失,同时,出租人也存在例如还款还贷、资金周转等经济压力,双方利益应当同时兼顾;第二、是从完全免租产生的后果来看,将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完全转嫁给出租人,可能会给部分以租赁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造成新一轮的经济压力,并不能有效缓解因疫情影响对商业造成的经济冲击。

因此,在处理因疫情影响的商业租赁合同纠纷时,应适用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根据具体案件中涉及的合同签署时间、内容、当地政府疫情控制措施、规定、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结合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这一角度,进行综合分析,酌定双方当事人的租金损失分摊比例。

比如,有关政策的扶持范围内,可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少付免付租金。疫情期间,全国不少地方政府推出一些特殊政策,明确减免租金。以北京为例,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而出台的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第一条,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第2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等等。

不在政策扶持名录中的商户,如果认定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则可依此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租金,即减免租金。

即使不在政策扶持名录中,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但由于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请求适当减免租金。

总之,在当前严峻的疫情之下,如果合同履行最终达成一致同意变更的,则双方一定要届时书面确定变更后的内容,或留存变更一致的相关电子证据,事后补充,以避免疫情过后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当前局势的防范
从劳动人事管理和企业现有普遍
可能存在的风险解析

(一)劳动人事管理相应配套文件

(二)疫情期间企业普遍存在的可能风险

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或因疏于管理,导致与疫情相关信息瞒报、缓报、谎报的,或导致疫情扩散的,比如提前复工,复工后未做好体温测量、信息报备等健康监测义务,未要求来自或经过重点疫区人员采取登记、隔离、观察等措施,视情节给予相应惩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对员工及来访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收集时,应当充分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个人信息非法披露,否则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到单位疫情检疫或对企业员工隔离工作时,企业需配合检查,否则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