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法》要点解读及监察调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25

主讲人  颜勇律师


主讲人简介:颜勇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总部副主任兼广州分所主任,全国知名刑辩律师,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等多个省级监察委特聘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2月19日,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线上系列讲座第四讲如期举行。讲座由我所主任张巍博士主持,我所高级顾问许肇荣教授为讲座致辞,许肇荣教授表示,我所在张巍主任的倡导和各位同仁的支持下所进行的网上律师业务讲座,十分必要,十分适时。收效甚佳,具有不可小视的重要意义:

一是所内具有业务专长和丰富执业经验的精英律师,无保留的将其“秘籍”传授给大家共享,教、学相长,共同提高,共同进取。

二是使同仁们更具体、更深入的了解所内的律师执业方向、执业能力。为所内承接大案、要案集聚实力,使所内更有底气。

三是为扩大受教空间、积累经验,将来开办“合弘威宇”律师讲坛、“合弘威宇”律师学院,扩大我所影响力,为律师业务建设贡献力量。

四是打造我所品牌,做大、做强,为法制建设、律师业务建设提供“模板”。

五是在疫情防控阶段,我所举行讲座也是我们合弘威宇律师对社会的贡献。

六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开设讲座也使我们全所的律师同仁们业务不松懈,努力钻研,精益求精。

我所副主任颜勇律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讲座题目为《国家监察法要点解读及监察调查程序介绍》,讲座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国家监察法》要点解读
第二部分  监察调查程序基本情况介绍
第三部分  在办案中的心得体会


一、《国家监察法》要点解读

(一)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主要分为以下六大类:

(1)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二是人大及常委会机关公务员;三是人民政府公务员;四是监察委员会公务员;五是各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六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七是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

参公管理人员是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

(3)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包括了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只要有国有股份,就是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管理人员既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也包括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车间负责人以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会计、出纳等。

(4)公办事业单位从事管理的员工;这里的事业单位涉及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管理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等。此外,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以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事管理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本项是监察法的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监察对象的遗漏。判断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有二,一是是否行使了公权力,二是行为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相对于《行政监察法》,《监察法》在监察对象上完全消除了监察盲区,从而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使监察不再具有空白地带。

(二)几类特殊的监察对象
1.单位。虽然在《监察法》所列的六大类犯罪对象中并不包含单位,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实行)》规定了监委对单位犯罪可以立案调查,这也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故监察对象也应包括相关单位。

2.企业家。企业人员可以分为国有企业人员和民营企业人员,国有企业人员自当不必赘言,监察法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民营企业家,虽然不属于履行公职人员,但一旦涉及权力寻租当中的行贿行为,或者与公职人员共同涉嫌职务犯罪,也可以作为被监察委调查的对象。

3.辞职、退休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的明确规定,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规定处理。

(三)监察管辖:哪些事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畴
1.一条基本原则。级别管辖为主、地域管辖为辅、指定管辖为补充的管辖体系。

2.四条重要原则。一是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三是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四是分工明确、协同高效。避免一案多管、重复调查等情况。例如具体由哪一个监察机关进行管辖可以看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委管辖的干部就归哪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这是党管干部原则的直接体现。

3.监察管辖的100个罪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监委管辖的涉及公职人员犯罪的罪名共100个,其中包括原先检察机关管辖的58个罪名以及原先归公安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涉嫌的42个罪名。100个罪名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罪名。


二、监察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一)举报线索处置
通过信访和各种外部渠道来的职务犯罪线索统一归拢到信访室,由信访室进行线索分流。符合线索特征的,移送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将有关线索经分类处理统一登记后,移送监督检查室。

(二)线索处置与初核
在收到案件管理室移送的线索后要先行处置,通过分析举报线索作出如下处置:1.谈询:针对线索不太明确的,可以找被举报人谈话讯问。2.暂存待查: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现在不太好查的,暂时封存待查。3.予以了结:明显不属于职务犯罪性质的,予以了解结案。4:初核:对于明显是由违纪违法情形的,开展初步核查。

(三)审查调查
根据初核结果,涉及违纪的,由监督监察室继续调查。涉及犯罪的,由审查调查室开展调查。具体流程是:
1.向被调查人宣布,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布。

2.调查措施:询问、讯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其中,留置措施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留置时间(3个月+3个月)。留置后,24小时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及家属。

(四)案件审理及移送
调查结束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整个流程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处理意见。没有涉及犯罪的,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起草起诉意见书给审查调查部门,并由案件管理室开移送函,将整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接审查起诉阶段。


三、在办案中的心得体会

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有争议性的问题。例如监委移交案件是否可以退查?监委阶段扣押的财产是否可以算退赃?有关认罪认罚机制的运用?采用认罪认罚机制后是否可以上诉?职务犯罪案件是否没有辩护空间?疫情阶段监察委案件是怎样处理的?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都是非常前沿且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颜律师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例如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上诉的问题。颜律师认为应当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理由如下:一是提出上诉是被告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一直赋予被告人完全的不受限制的上诉权。二是赋予被告人上诉权是确保公正裁判的需要。例如存在一审程序是否存在不当、认罪认罚是否违背被告人意愿等问题。但对于一审实行认罪认罚的案件,二审无故提出上诉的,应当认定被告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应当予以取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