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诉人眼中的“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0-03-25


主讲人  魏景峰律师


主讲人简介:魏景峰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副部长,独著最高检系列教材《热点疑难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讲》,主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二版)》,参著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在法学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截至目前,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件,其中大部分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事迹也被人民网、网易、法律读库等刊载或转载。


   

刑事辩护分为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而有罪辩护基本上均是罪轻辩护,如果完全赞同公诉机关的意见,那么辩护在法庭审理阶段基本上算是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当然,如果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的话,辩护意见已经被公诉人充分认可,那么这也属于有效的辩护。罪轻辩护一般包括轻刑辩护、轻罪名或减少罪名的辩护。那么很多人认为,尤其是做了多年刑辩律师的人说,刑事辩论律师的空间很小,很多案子根本起不到作用。我并不这么认为,实际上只要我们辩护律师仔细阅卷,有理有据的找“茬”,应该说大部分案件是有辩护空间的。当然,我也看到、也经常听到各地司法同仁说,你们北京来的律师很多无罪辩护,所有的案子都是,我也问他们,效果怎么样啊,他们回答的也比较客观,有的案子他们认为辩护的很好,有些案子无罪辩护不如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的结果很有可能会导致被告人被判处重刑。所以一味追求无罪辩护,在法庭上与公诉人争得不可开交,虽然对旁听的人来说,在感官上会有不错的效果,认为律师费没有白花。这纯属表演式辩护,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辩护。这个我们应当注意。还有一种律师喜欢讲理论,在法庭上谈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如何、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定如何,一种居高临下的辩护方式,法庭不是各国法学理论探讨的地方,而应当以我国的法律为限。对于存在争议焦点的问题,也应该立足我国的法律以及恰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法律,进而说服法官。

其实,高素质公诉人更愿意和那些职业素养高、“较真儿”的律师打交道。与高手过招,一方面虽表面不服但内心敬仰,相互提高。另一方面,律师参与诉讼,约束司法公权力的张扬和滥用,对促进司法规范大有裨益。因此,公诉人和辩护人也属于法律共同体,并非敌对关系。现在有一种说法我还是比较认可的,就是我们辩护律师要做好公诉人的“助手”,帮助公诉人厘清事实,准确定性。

不过,一些公诉人是畏惧辩护人的,尤其是外地辩护人,特别是北京的辩护人。为什么?一是北京的律师普遍素质较高,二是敢于挑刺。这样的公诉人并不少,其根源还是综合素质不够,有的公诉人甚至庭前索要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但是绝不会将公诉意见或者将意见告诉辩护人。公诉人想做的是知己知彼,在庭审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辩论,有利于指控犯罪。对于这样的要求,辩护人可以简单告知观点,但是辩护细节不必书面提交给公诉人。公诉人心里会没有底气。除非公诉人自己拿不准定性,或者确实想作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与公诉人沟通,摸清公诉人的真正思路和底牌。当然如果辩护人认为确实构成犯罪,倘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公诉人和辩护人沟通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时候辩护人就应该积极争取当事人的权益,充分沟通,尽量做到定罪量刑达成一致。这个前提是辩护人需要会见当事人,提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实际上,辩护人的总体辩护是一个发展阶段。最早,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非常少。那时辩护律师不多,经常出庭的就那么几个熟脸。我们发现了一个规律,无论什么案件,无论针对什么样的被告人,只要不是累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几乎如出一辙说这样几句话:认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好,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判处。时间长了,我们就把他们统称“三句半律师”。那时几乎没有作无罪辩护的,可能连律师自己都心虚,生怕“立场错误”。但是近年来,随着律师地位的提高,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外地律师,北京律师尤其突出。我从事公诉7年,共公诉案件500余件,作无罪辩护的案子大约30件左右。一是很多案子证据比较扎实,定罪没有问题。二是很多当地律师不想作无罪辩护。三是有的辩护人确实水平有限。有很多案子我们心里都没底,但是辩护人没有发现辩点。现在回到开始的问题,我现在眼中的有效辩护是什么呢?那就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辩护。至于到底采取哪种辩护方式,要进行个案分析,但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是最根本的原则。我不推崇哗众取宠的辩护,也不追捧慷慨激昂高谈阔论的辩护,我认可的是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平和理性、辩护时掷地有声、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的辩护,这样才是我认为的有效辩护,这样才能既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也能够赢得法官甚至公诉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