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的常见问题及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24


主讲人  刘雪华律师




主讲人简介:刘雪华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涉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执业至今。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商事案件、婚姻家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






春节前后本身就是离婚的爆发期,根据2019年第四季度民政数据统计,全国合计结婚登记9260139,北京合计结婚登记128959,离婚登记是76356,离婚率是59%,这个比率说明在北京每两对情侣结婚的同时,就有一对夫妻在办理离婚。今天,借此宝贵机会,整理总结了一些常见的婚姻家事中的问题和各位同仁一起探讨学习。



一、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1、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应如何认定?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2、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如何认定?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3、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主张返还如何处理?
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

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能否得到支持?
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6、如何计算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
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以及增值应如何认定?
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动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房改房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生存配偶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房改房,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1)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子女的财产。

11、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人,离婚后赠与人可否申请撤销?
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12、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
(2)股东一方或者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当在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

13、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
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14、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2)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15、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获得经济帮助、扶养等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16、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7、如何认定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18、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19、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何种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1、婚前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如何处理?
答: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同时,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不能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2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时隐瞒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抚养费、抚养权以及探望权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从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3、课外辅导班费用可否支持?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的承担以必要为限,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自行“买单’,除非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但也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

4、延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能否支持?
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5、若一方虐待被抚养人,可否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6、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

7、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
可以一并处理,若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

8、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能否再次起诉?
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产生新的需求,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再次起诉的。
 


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

可否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问题

1、基金会可否作为辅助监护人?
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因此基金会不可以担任辅助监护人。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时间?是否依附离婚诉讼?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抄送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
可以。以便形成法院、居委会、派出所三方联动模式,全方位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4、如何准备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伤情照片,包括受伤后及时照,照受伤部位的同时,要照脸,以证明关联性;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5、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适时分居;向相关机构求助,寻找紧急庇护场所;对施暴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必要时对施暴方介入心理治疗;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