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景峰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副部长。独著最高检系列教材《热点疑难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讲》,主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二版)》,参著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在法学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截至目前,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件,其中大部分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事迹也被人民网、网易、法律读库等刊载或转载。
记者采访
近年来接连出现的十亿级、百亿级非法集资大案,让互联网金融蒙上阴影。面对哀鸿遍野的投资者,作为社会治理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应该作何回应?
7月3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16日前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修改意见。草案拟对两个非法集资罪名作出修改: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认为,草案从严惩处非法集资行为的态度,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秩序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冲击下受到严重破坏,对于保护群众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一次《刑法》修改至今的三年时间里,e租宝、快鹿、泛亚等网贷爆雷事件频出,不少中产人士财富蒸发,四处上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在分组审议中透露了一组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和人数逐年递增,从2016年起诉的14745人上升到2019年的23060人,“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巨大”。
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做法主要有三种。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曾在一次公开论坛上介绍,就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来看,第一种是网贷公司违规设立资金池,比如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擅自改变借款期限和金额使得资金和项目错位。第二种是P2P庞氏骗局,即拆东墙补西墙、通过借新还旧维持运作。还有一种是P2P网贷公司因为对借贷双方线下调查不到位,而被虚假借贷人利用。从已有案例来看,这三种做法涉及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根据现行《刑法》第176条规定,触犯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加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除两种特殊情况外,有期徒刑的上限为15年,这一修改意味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期上限提高到有期徒刑15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即具有非法性;通过公开途径向社会宣传;承诺给予出资一定的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草案也调整了集资诈骗的刑罚结构,一方面将法定最低刑从拘役提高到有期徒刑3年,另一方面,取消原先对于罚金数额的范围限定。
刘宪权认为,《刑法》需要稳定性,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可以保证罚金刑处罚不会因为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但为了保证司法适用的统一性,今后司法解释可能需要对非法集资案件中罚金刑的适用作出具体的规定。”
李钺锋也建议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规定,应依据罪刑相当原则,以涉案金额为标准,分等级确定罚金档次,从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景峰表示,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动辄几十亿、几百亿,往往有大量被害人,刑期过低确实不利于震慑这类犯罪,不过,刑罚的威慑力并非全赖其严厉性,更重要的是案件得以及时查处。“刑期提上去后是会有比较好的震慑作用,但不少P2P爆雷,公安立案比较难。”他说,实践中不少受害人抱怨公安立案难、追赃难,个别地方公安也确实难以一笔一笔调查赃款去向,而受害者最为关注的是能否讨回投资款。
相同案件事实不同定性的问题也引发魏景峰的思考。“比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非吸过程中有犯意转化,在资金链断裂了后,就借新还旧。前一个行为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一个行为可能就是集资诈骗了,而集资诈骗最高可以判无期。所以这就需要办案机关追赃到位,涉案资金中哪一笔是非吸,哪一笔是集资诈骗,进而准确定性。”
本文节选自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