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瞒报自身疫情而被法律追责人员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3

作者简介:颜勇,教授、研究员,全国知名刑辩律师。现任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广州分所主任,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等。

 

近日,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颜勇律师接受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视频采访,作客《给个说法》栏目就防疫期间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剖析。


1.因瞒报不报被追责的人,隔离期结束后,面临的拘留等强制措施如何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因瞒报不报被追责的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隔离期满后符合羁押执行条件的,按照目前疫情防治期间的羁押规定执行。我本人担任了广东省江门市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几个地级市公安局法律顾问,据我的了解,各地目前的做法并不统一,但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有的地方在符合羁押条件后比如治疗出院,要求再行隔离14天才可投入羁押场所,有的地方出于安全考虑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等其他方式。
 
2.隔离期是否可以视为羁押期间,将来折抵刑期吗?

对于病毒携带者的隔离期间不折抵刑期。理由:对病毒携带者的隔离措施适用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而非因违法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其如果被判处徒刑依据的是《刑法》,二者依据不同,故不相折抵。
 
3.这些人隔离期的医疗费用,是自负还是司法机关负责?

    医疗费用由国家负担。这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2020年1月22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要求: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中央财政补助60%,其余40%由就医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届时由省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要求分档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