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如一日不忘初心——刘英杰律师服务公益诉讼为民维权
发布时间:2019-12-20

     刘英杰,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合同部副部长。2005年执业之初被评为十佳律师;2014年通过各项成绩考核,获准去联合国国际法院学习考察。2016年12月31日举行的“律媒之夜”活动,被评为最佳女律师。


多年来,刘英杰律师一直致力于公益诉讼,为广大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特别是从2014年至今,刘律师用整整五年时间代理了一个公益案件——李某诉勐海县林业局行政许可案,这期间充满了艰辛,更有无限的心酸和感慨。

天若有情天亦老

人间正道是沧桑


李萍,一个贫困卑微、住在西双版纳边远山区马棚里的女人。因当地林业局错误颁证,使其82亩9489株杉木于2010年被采伐,李萍欲诉当地政府和林业局。

李萍2014年8月份慕名来找我的时候,拿着一份早在2012年当地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书,委托我代理她提起行政诉讼。当我看到这个复议决定书时,复议决定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收到复议决定书应该15日内起诉,李萍的复议决定书时间是2012年8月,2012年9月之前就应该起诉。2014年来委托,时效都已经过去2年。依法当时是立不上案的。我当时决定不代理。李萍每天来我的办公室哀求,又说自己是从云南慕名而来,如果我不答应,她就天天到我办公室,直到答应她为止。我决定先去李萍种树的山上看看再说。

当我到了西双版纳李萍种树的偏远大山,想上山9公里山路需要步行,泥泞不堪。为了取证,我徒步与李萍走在泥泞的路上,走到了山里,看到了她被砍伐的杉木还堆放在那里。李萍向我哭诉“2001年10月25日,李萍倾其所有买了杉树苗,在其承包的荒山上种树。李萍母子在深山里搭棚子整整住了1年半的时间。白天种树,晚上就住在山里,经常听到狼的叫声。下雨天雨水打湿了被褥,为此李萍得了一身的病。当时的小路不能走车,到山上的9公里只能背着粮食和盐巴上去。他们用了1年半的时间,种了82亩9000多株红杉。十年树木,到2010年红杉还没有完全成材。2010年6月8日,木材商范正林向勐海县林业局提出采伐李萍82亩、9000多株红杉的申请。勐海县林业局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向木材商范正林下发了(2010)海林采字第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范正林用此林木采伐许可证将李萍的82亩、9000多株红杉全部采伐。李萍当时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林木直接损失922754.80元。李萍的钱都投入种树了,她没有钱生活,现在住在大队给她救济的马棚里。”

当听到看到看到这一切时,我特别心疼,热血沸腾。为弱势群体和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是律师的天职。无论如何,我要为她奋力一搏。看到她极度贫困竟然住在马棚里,我决定为她做公益代理。一诺千金,从2014年8月20日代理至今,已经走过了五年的漫漫长路……

李萍行政诉讼

及行政赔偿案简介



2010年李萍向勐海县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勐海县林业局下发的(2010)海林采字第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并请求行政赔偿。勐海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日做出《勐海县人民政府<海府行处字第(201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撤销(2010)海林采字第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不违法。此决定书并未告知诉权及期限。当时李萍就是拿着这个复议决定书来找我代理的。

我代理李萍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后,2014年12月24日,我们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勐海县人民政府(2012)1号行政处理决定违法。2015年1月4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4日做出的西政行复不决字(2014)1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5年我们对此决定不服,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萍又上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云高行终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做出(2015)西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

判决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没有上诉,并于2016年5月30日做出《西府法监撤字(2016)第1号《西双版纳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撤销勐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决定书责令勐海县人民政府在30天内重新做出决定。

勐海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根据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与原决定书几乎完全相同的<海政行复字(2016)3号>勐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然决定:1、撤销(2010)海林采字第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不违法。

我们对此决定书不服,依法向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勐海县林业局向木材商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不应赔偿。做出(2016)云28行初22号行政判决和(2016)云28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驳回李萍的诉讼请求。

我们不服,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用了8个多月的时间,经过审理做出(2017)云行终211号行政判决和(2017)云行赔终4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驳回李萍的上诉请求。

2018年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812号《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赔申145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确认勐海县林业局颁证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勐海县政府行政复议第二项决定违法;同时认定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个案件重审。

2019年8月27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进行了重审。

感悟


律师,忠心者有之,受君之托,忠君之事。良心者有之,明辨是非,持定真理。爱心者少有之,没有报酬,只有付出。忠心、良心、爱心兼有者,更是少之又少。

 对一个没有任何报酬的案件,5年如一日,持守良心、不二忠心、无际爱心,为了一个卑微贪穷住在马棚里的女人。为了李萍能获得生存的资本,5年来刘英杰律师尽心竭力,从行政复议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代理词、证据目录、证据应有尽有,从不懈怠。再审庭闭,又把所有庭审陈述、质证意见、代理词整理50页书面材料,现在都寄给了云南省高院。忠心、良心、爱心刘英杰律师都一一尽现了。

“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
                                                                                 ——刘英杰